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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园管理,维护正常的教学、学习和生活秩序,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河南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我校普通本专科学生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证明和标志。学生出入校园应自觉佩戴校徽,出示学生证,接受监督,服从管理,树立当代大学生良好的形象。

第四条 学生证、校徽只限本人使用,要妥善保管和爱护,不得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涂改,违者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按《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触犯刑律者由公安司法部门处罚。

第五条 新生报到入学后,经院(系)审核,由学生处按有关规定发给学生证和校徽。学生在校期间持学生证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可以享有乘车等优待。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于每学期开学后持学生证到所在院(系)注册报到,学生证经注册后方可有效。

第七条 学生证内容不得擅自涂改,如家庭住址有变化,应由父母调入单位出具证明,并附父母新工作单位所在地派出所户籍证明,由院(系)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换发新证。

第八条 学生在校期间学生证、校徽因故遗失和损坏的,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申请补办学生证、校徽审批表》,经院(系)审核后,由院(系)办公室统一到学生处办理补换手续,不对学生本人。遗失学生证者,由学校在有关报刊上统一公开刊登遗失声明。

第九条 学生因毕业、退学、转学、开除学籍等原因离校时,必须将学生证、校徽交回学生处,方能办理离校手续。

第十条 本规定的修订、补充及解释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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