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学生的纪律处分。其中,触犯国家法律和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者,由公安司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是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的,由学院党委纪律检查委员会或学院团委分别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章程进行组织处理。
第三条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触犯国家刑律,但尚未构成犯罪,或构成犯罪但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违反国家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四)违反学校管理规定和制度的。
第四条学院遵照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给予学生相应的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二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种类和具体运用
第五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受纪律处分的学生,附加下列处罚;
(一)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一学年内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一学年内不享受奖学金和困难补助,已享受的应停止; 一学年内不得担任学生干部,已经担任应按照有关组织程序免职。
(二)受纪律处分的学生,毕业时能否授予学位,按照河南城建学院普通本科生授予学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七条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纪律处分;
(一)能够主动承认错误的;
(三)经教育后认识错误态度较好,并有真诚悔改表现的;
(三)主动检举、揭发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和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的;
(四)受到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第八条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处理;
(一)认错态度不好或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有意包庇其他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屡次受到学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五)同时有几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六)强迫、唆使他人违法、违纪、违规的。
(七)涉外活动违纪的。
(八)违纪群体的首要人员或主要成员。
(九)其他须从重处分的。
第九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或半年为期。留校察看的考察期,从学校正式下发处分决定书生效之日起算起。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按期解除;有表现突出者,可提前解除,但留校察看期不得少于半年;经教育不改或在留校察看期间又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三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学生有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学生有触犯国家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被依法处以劳动教育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被依法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被处以刑事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有策划和参与打架、结伙打架或殴打他人行为的,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
(一)打人者
1、凡动手打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先动手打人者,给予记过处分;
3、动手打人,致他人轻微伤以上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打架后又报复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持械打人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挑拨、教唆打架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结伙打架为首者: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挑起事端或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扩大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作伪证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处分。
(六)提供打架器具者: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打架器具,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勾结校外人员打架者:凡勾结校外人员殴打校内人员,视其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学生下列情形之一,触犯国家法律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依法受到处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吸毒、贩毒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卖淫、嫖娼、介绍或者容留卖淫、嫖娼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
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偷窃、诈骗、冒领、侵占公私财物的,根据作案价值及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
1、作案价值100元以下者,给予警告处分;
2、作案价值在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作案价值在300元以上5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处分;
4、作案价值在5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5、多次作案总价值300元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6、属撬窃者加重一级处分;
7、为他人作案提供条件,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8、合伙作案,加重一级处分。
(五)明知是赃物还帮助窝藏或销售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组织参与非法传销或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行为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从事或参与有伤风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人格、国格言行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八)有其他违法行为的,视其情节、性质及后果的程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不按规定操作损坏仪器设备或丢失仪器设备。
(一)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300元以下(含300元),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在300元以上600元以下(含800元),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含1000元),给予记过处分;
(四)损坏公私财物造成损失1000元以上视情节及造成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损坏公私财物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加倍赔偿,并加重一级处分。
第二十条擅自不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及对缺席者【缺席时数按每天实际上课时间计算,擅自离校期间每天实际上课时数低于6学时,按6学时计,擅自离校天数包括双休日在内(法定节假日除外)】,给予下列处理或处分:
(一)累计缺席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累计缺席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累计缺席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累计缺席40-5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因多次无故缺席经教育不改,累计缺席60学时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在考查、考试中违规违纪、作弊,给予下列处分:
(一)在考试、考查中违规违纪、作弊(含协同作弊)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于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监考人员的安排或要求,视为考试违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携带规定以外可能影响考试成绩的物品(如:通讯工具、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书包、教材、笔记等)进入考场,未放在指定位置,且不听劝告者;
2、未按要求清理桌斗、地面纸屑,又不听从监考教师安排者;
3、未按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且不服从监考教师安排者;
4、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且
不听劝告者;
5、在考场内喧哗、随意走动或者扰乱考场秩序者;
6、未经监考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7、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8、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三)考生违背公开、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企图得到试题答案,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认定为考试作弊,并根据作弊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作弊个人行为。有如下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①携带、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书文、笔记、纸条等,并藏匿于试卷下或文具盒、课桌内、身边等处;
②身边桌面上、墙壁书写有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信息,未提前向监考人员报告并进行处理者;
③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手势者;
④抄袭自带纸条或为他人抄袭提供方便者;
⑤未经允许在考试中使用具有存储功能的电子工具者;
⑥故意销毁试卷、答案或者考试材料者;
⑦其他作弊行为。
2、有协同作弊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①传递纸条或交换试卷、答案或草稿纸者;
②向他人主动或故意展示试卷、答题卡或草稿纸,为他人提供答案者;
③在考试中,有其他协同作弊行为者。
(四)在省级以上统考中作弊和协同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缺考学生,缺考一门者给予警告处分;缺考二门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缺考三门及三门以上者给予记过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生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未按法律程序或有关规定获得批准,非法组织和参与集会、游行、示威、静坐、聚众闹事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或行为严重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四条使用计算机网络,登录非法网站,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有害信息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二十五条学生有违反学校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未经学校批准留宿非本宿舍人员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宿舍内私拉电线;被查出具有攻克限电设备电器、热得快等违章电器的给予警告处分;使用违章电器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若导致公私财物受损的,根据损坏或影响情况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凡擅自在公寓以外租房住宿的,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不履行请假手续,无故晚归、夜间外出或夜不归宿,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违反学院学生住宿管理制度中关于作息、行为规范(公约) 设施设备(家具)管理、环境与卫生管理、安全保卫等规
定并造成一定影响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七)凡在宿舍内打麻将者,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或带有赌博性质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含严重警告)处分;因数额较大、性质恶劣、违反国家法律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同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八)凡在宿舍内饮酒给予警告处分;酗酒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含记过)处分;
(九)凡在宿舍内贩卖商品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干扰、威胁宿舍工作人员或宿舍管理学生干部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侮辱、殴打宿舍工作人员或宿舍管理学生干部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向学校递交虚假申诉材料的;
(二)申报奖学金、助学金、困难补助弄虚作假的;
(三)应当向学校提供个人真实材料而弄虚作假的。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一)凡因酗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二)禁止从教室、宿舍等向外投扔东西,烧、砸物品,损坏公物,对违背者,根据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校园公共场所秩序或生活秩序的;
(四)对教师或领导进行寻衅滋事的,未造成后果的;
(五)阻碍、抵制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照法规或管理职责执行公务的;
(六)隐匿、毁弃、私拆他人邮件或盗用他人电子信件造成损失的;
(七)伪造、涂改、转借证明、证件等行为的;
(八)在学习期间,违犯学校实习纪律或违反实习单位纪
律的;
(九)在学校的组织或单位查处他人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时制造障碍或作伪证的;
(十)侮辱或以其它方式骚扰他人正常学习和生活的;
(十一)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在校内张贴海报、散发传单,代销车票、代理招工、组织旅游等商业活动的;擅自利用勤工助学机构或组织名义进行商业活动的;
(十二)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或学校其他有关管理规定和制度的。
第二十八条已经取得毕业证书,尚未离校的学生违反法律、法规或校纪的学生,可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如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应取消当年毕业资格,延期毕业;如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报省厅取消毕业资格,收回毕业证书,已离校的在毕业生查询系统或相关媒体上声明其毕业证书作废。
第二十九条本规定未列举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相近的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章 学生纪律处分的程序及管理
第三十条给予学生处分,应提供下列有效证据;
(一)书证;
(二)物证;
(三)证人证言;
(四)当事人的陈述;
(五)视听资料;
(六)鉴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八)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做出的鉴定性结论。
第三十一条当学生发生违纪行为时,涉及教学或学习活动的,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涉及打架、盗窃、赌博等其他违法违纪的,由保卫处或其它相关部门会同学生所在系部负责调查取证。
第三十二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前,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填写“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告知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不在学校,由系部在系内或网上公示三个工作日后视为送达)。学生陈述人、代理人必须在被告知或公告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系部做出“陈述和申辩”,未在三个工作日内向其所在系部做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自动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对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并做出结论。“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拟处理意见告知书”以及学生的陈述和申辩的笔录等材料应报学生处审核后,由院办归入学校文书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生纪律处分的性质,若涉及社会治安等违法违纪的,保卫处应首先介入,然后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和学生所在系部进行调查取证并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由该系部向违纪学生出具《学生拟处理意见告知书》或公示送达,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见附表二),连同其它材料一并上报学生处,学生处应及时进行审查,作出决定。有异议的退回系部进行补充和完善;无异议的报主管院领导签发,由学生处负责印发,院办、学生处分别归档。
其他违纪行为,由拟被处分学生所在系部填写《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连同有关证据材料一并上报。若违纪行为与教学或学习活动有关的,报教务部门审查签字,教务部门应及时进行初审,提出是否符合要求的意见。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系部再进行补充和完善,符合要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处长签字后,将所有材料转交学生处(其中,考试作弊的处分,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无争议时,由学生所在系部将应该给予学生的处分在一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其正式处分决定的程序不变)。学生处进行复审,如有异议,退回系部进一步补充和完善。如无异议,由学生处草拟处分文稿,处领导审查签字后,报主管院领导签发,学生处印发,再由学生处、院办分别归档。
若违纪行为与教学活动无关的,由违纪学生所在系部将《学生违纪处分呈报表》及相关证据材料直接报送学生处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由主管处长签字后,报主管院领导签发,学生处印发,再由学生处、院办分别归档。
如违纪学生应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学生处印发,由系部告知学生本人并进行相关教育;开除学籍的由教务处取消其学籍,并上报省教育厅备案,学生处、院办分别归档。
第三十四条学院做出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后,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将学生纪律处分决定告知书送达学生本人(如果学生不在学校,由系部在系内或网上公示三个〈开除学籍的为七个〉工作日视为送达),并告知学生享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和期限。
第三十五条学院对学生做出的处分决定书包括处分类型和处分事实、理由、依据及申诉的期限。
第三十六条学生对学校处分决定有异议的,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实施办法”,可以在申诉期限内向学校申诉委员会(设在院办)提出申诉,申诉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学生对学校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申诉期限内向河南省教育厅提出申诉。
第三十七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学校可以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同时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在处分决定生效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办理离校手续,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受到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可按期自动解除,但在留校察看期间有突出表现者,可以提前解除。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对其留校察看期间的表现进行综合考察,并填写《学生留校察看处分考察表》。
第三十九条学院给予学生违纪处分的决定书归入学生本人档案,连同处分呈报表、留校察看考察表、申诉复查结论等分别真实完整的归入学院文书档案。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规定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规定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学生纪律处分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