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提高全体学生文明素养,推进学生宿舍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营造更加良好的育人环境,特制订本办法。
一、学生宿舍管理工作实行楼长、层长、宿舍长负责制,楼长、层长和宿舍长分别按校级、系级和班级学生干部对待。
二、学生宿舍按“文明宿舍”、“达标宿舍”和“不达标宿舍”三级评定,90分以上为“文明宿舍”,60-89分为“达标宿舍”,60分以下为“不达标宿舍”。由各系按照标准(见附件)对本系学生宿舍进行评比,将评出的“文明宿舍”汇总后,于每学期第三周报学生处。由学生处牵头组成验收小组(由学生处宿舍管理指导中心、后勤服务中心和各系代表组成)于两周内进行验收评定,合格的由学校命名并挂牌。此后,验收小组将对所有已确定的“文明宿舍”进行检查或抽查,凡有两次不合格的,取消其本学期“文明宿舍”的称号并摘牌。
三、学年内所在宿舍被评为“文明宿舍”、“达标宿舍”的同学,有参评省、校级优秀或先进的资格。不达标的扣除学生本人德育量化分0.5分,并由该系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四、辅导员所带班级的“文明宿舍”达85%以上的,有参评优秀辅导员的资格。每高一个百分点计1分,按得分多少决定辅导员之间的先后顺序。
五、院系“文明宿舍”创建合格率达80%以上的,有参评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资格。每高一个百分点计1分,按得分多少决定名次,由学校对前八名进行表彰。各院系应对所上报的“文明宿舍”严格标准,认真评比,经验收小组验收有30%以上不符合标准的,取消其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参评资格。
六、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此前所发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 生 处
201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