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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

    2010年06月22日 09:3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精神,切实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建设,根据国家教育部第24号令《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结合《平顶山工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细则》及《平顶山工学院关于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补充规定》实施情况以及我院的实际,特制定《河南城建学院辅导员队伍建设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队伍建设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促进学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促进培养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辅导员是我校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教师和干部的双重身份。辅导员是开展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骨干力量,是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和指导者。辅导员应当努力成为学生的人生导师和健康成长的知心朋友。

    第二章 要求与职责

    第四条 辅导员工作的要求是:

    (一)认真做好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及服务育人工作,加强学

    生班级建设和管理。

    (二)遵循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规律,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促进学生健康成长与成才。

    (三)主动学习和掌握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面的理论与方法,

    不断提高工作技能和水平。

    (四)定期开展相关工作调查和研究,分析工作对象和工作条件的变化,及时调整工作思路和方法。

    (五)注重运用各种新的工作载体,特别是网络等现代科学技术和手段,积极拓展工作途径,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学生,提高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增强工作的吸引力和感染力。

    (六) 辅导员要进驻学生公寓,拓宽工作渠道,深入学生宿舍,认真开展学生思想教育、安全教育、文化活动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 辅导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积极引导学生不断追求更高的目标,使他们中的先进分子树立共产主义的远大理想,确立马克思主义的坚定信念。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经常性地开展谈心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经常深入学生、了解学生、关心学生,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及时反映学生在学习和生活上的意见和要求,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积极解决学生中的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认真抓好学生入学、军训、毕业、安全、心理、伦理、生理等方面及日常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和健全人格;认真做好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诚信度评价、奖惩及量化管理等日常工作。

    (五)抓好学风建设,教育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积极配合任课教师,对学生上课、考试和课外活动等环节进行认真管理,采取有力措施促进班风建设。

    (六)认真做好家庭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等活动,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七)积极开展大学生就业、创业的引导、指导和教育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拓宽就业途径,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增强学生的创业能力。

    (八)以班级为基础,以学生为主体,发挥学生班集体在学生思想、文化建设、素质拓展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九)组织、协调班主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等工作骨干共同

    做好经常性的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在学生中积极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教育活动。

    (十)指导学生党支部和团支部建设,协助党团组织做好学生党员、团员的发展、教育和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和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

    (十一)指导班委会建设,做好学生干部的选拔和培养,充分发挥学生干部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激发学生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努力培养一支品学兼优、工作认真负责的学生骨干队伍。

    (十二)积极利用班会、板报等宣传阵地,加强党的政策以及先进人物事迹等内容的宣传与学习,激励学生树立理想,发奋成才。

    (十三)指导学生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和社会实践活动,丰富学生的课外生活,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和综合素质的提高。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按l:100的师生比设置辅导员岗位,不担任教学任务的教师,所带学生数可适当增加,但原则上不超过200生。同时,在低年级班级配备班主任,由系(部)从高年级优秀学生中聘请。学生班主任的待遇以不低于每人·月·班50元的标准计发,多于50人的每多1人增加1元,由系从学生管理费中支付。

    第七条 辅导员选聘条件。

    1、政治强、业务精、纪律严、作风正、责任心强。

    2、德才兼备,乐于奉献,潜心教书育人,热爱辅导员工作,积极做好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

    3、具备较强的组织管理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接受过系统的上岗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2007年以后入校工作的教师在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时都必须有从事辅导员工作的经历(具有博士学位和副教授以上职称的除外,但其有辅导员工作经历的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且所承担的学生管理工作考评结果为称职(含称职)以上。否则,申报职称时,不予评聘。

    凡经个人申请,但因本系或其他系均没有辅导员工作岗位,而不能从事此工作的,经系部、学生处确认,报人事处备案可视为已从事了辅导员工作,待以后有岗位时再从事此工作。

    2007年以前到校工作的教师,鼓励从事辅导员工作,在职称评定时,同等条件下优先。

    第九条 专业教师担任辅导员工作,由所在系部调整确定教学科研任务量,报人事处、学工部(处)备案。需要到其他系部担任辅导员工作的,由学工部(处)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条 担任辅导员的专业教师,其教学工作量原则上每周不超过八节,享受相应的辅导员津贴。

    第四章 培养与发展

    第十一条 不能参加教师系列职称评定的辅导员,可参加上级设置的辅导员或思想政治系列职称的评定,时间与学校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评定时间同步进行。

    第十二条 辅导员在评聘教师职务时,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任职条件等要求,按照评聘的具体条件,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进行评聘。对中级以下职称被评聘应侧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三条 学校成立由学校有关领导任主任,学工、组织、人事、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等相关人员组成的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委员会,具体负责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聘任办法参照现有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辅导员的任职年限及实际工作表现,可给予相应级别的行政待遇。

    (一)辅导员在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同时,符合干部有关任职条件、工作满一定年限、考核合格以上的,具备选任为校内科、处级干部资格的,可享受校内科、处级待遇的资格:

    l、享受副科级待遇:一般应在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四年,且获得一次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

    2、享受正科级待遇:一般应在享受副科级待遇的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且获得二次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

    3、享受副处级待遇一般应在享受正科级待遇的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三年,且获得三次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

    4、享受正处级待遇:一般应在享受副处级待遇的辅导员岗位上工作满二年,且获得四次以上优秀辅导员称号。

    享受科、处级待遇的辅导员的选用工作由组织部门按照有关选用程序会同学工部(处)组织实施。

    (二)辅导员队伍是学校后备干部培养和选拔的重要来源,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校组织部门考核选拔后,可优先向校内管理工作岗选派,凡享受科、处级待遇的辅导员,在学校干部竞争上岗时可以同职级干部身份参加竞聘。

    (三)辅导员在工作期间经考核合格以上者,按其专业技术职称、职级、工作年限享受校内相应津贴。同时在住房、福利等待遇上可享受相应职员级别标准。辅导员转岗不再从事该工作的,从下一个月起按新的岗位享受相应的待遇。

    (四)辅导员在进驻公寓期间,可享有通讯等费用的补助,由学校支付。

    (五)在校内津贴分配时,辅导员除享受专业技术职务和相应职级待遇外,各系(部)应从“学生管理工作费用”(40元/生·年)拿出一定比例的金额用于进驻公寓辅导员的生活补助和其他辅导员的补贴。

    第十五条 专业课教师担任辅导员的聘期一般为3~5年(一届学生),且工作实绩考核为合格以上,考核工作由所在系和学生处共同进行。无教学任务的辅导员的聘期可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决定,聘期内一般不得调整。

    第十六条 学校将选拔优秀辅导员参加对外交流、考察和进修深造。鼓励并支持辅导员攻读相关专业的硕士、博士学位,向职业化方向发展。鼓励和支持辅导员成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十七条 辅导员的培养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规划和人才培养计划。学校负责对辅导员进行思想政治、时事政策、管理学、教育学、社会学和心理以及就业指导、学生事务管理等方面的专业化辅导与培训。鼓励、支持辅导员结合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工作实践和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的发展开展学术研究。

    第五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把辅导员队伍建设放在与学校教学、科研队伍建设同等重要位置,统筹规划,统一领导,对辅导员实行学校和系(部)双重领导。

    学生工作部(处)是学校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要与各系(部)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辅导员在各系(部)党总支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十九条 对辅导员的考核以本细则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等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考核内容、考核办法、评分标准按《河南城建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附件一)及学校相关文件执行。考核结果要与辅导员的职务聘任、奖惩、晋级、工资等持钩。

    第二十条 辅导员考核工作实行个人自评、学生评议和组织考评相结合的方式。辅导员的基本素质和工作实绩是考核的主要内容,个人自评、述职是基础,学生民主评议是重要参考,组织考核是必备环节。

    (一)个人自评:辅导员对本人一学年的工作做出全面的总结,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个人自评,并向所在系(部)党总支提交述职报告,在本单位组织的述职报告会上进行述职。

    (二)学生评议:各系(部)主管辅导员工作的领导负责在学生中对辅导员工作进行评议,并收集参加辅导员述职报告会的学生代表反馈意见,确定评议结果,占考评总分35%(见附件二:《河南城建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

    (三)组织考核:各系(部)党总支每月对本系(部)辅导员工作进行一次考评,并将工作情况如实记载,作为年终考评依据;每学期对辅导员进行一次中期考评,每学年年末进行年终考评,考评结果报学工部和人事处。

    各系(部)党总支在对辅导员考评时,要根据辅导员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效果,结合辅导员个人自评和学生评议情况对照考评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考评,占考评总分的50%。学工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进行考评占总分的15%,并结合系(部)党总支考评结果,确定最终的考核结果,报送组织、人事部门备案。

    对享受科、处级待遇的辅导员的考核由组织部、人事处、学工部(处)负责实施。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是加强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有效手段,也是加强学生教育管理的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党总支应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并可根据本单位特点和实际情况在上述考评办法基础上进一步细化落实。

    第二十二条 学校设立“河南城建学院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根据学校优秀辅导员评选办法,每学年评选一次,由学校进行表彰。同时,积极做好省级、国家级优秀辅导员的推评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考核不合格的辅导员,第一次给予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连续二次考核不合格,要及时解聘。对于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追究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一:《河南城建学院辅导员考核指标量表

    附件二:《河南城建学院辅导员工作测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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