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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修订)

    2023年12月04日 17:12  点击:[]

    河南城建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定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进一步加强依法治校,切实保障学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我校有关学生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和学校有关学生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依法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依法处理学生中出现的各类安全事故,教育、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

    第三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教育先行、预防为主、保护学生、明确责任、管教结合、实事求是、依法办事、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和事故处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学校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明确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中的责任,对在工作中因不履行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职责酿成安全事故的单位和个人,学校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当事人的责任。

    第五条 本规定是对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安全教育、管理和事故处理的规范。学生指在校注册学习并取得学籍的各类学生,包括本科生、留学生、研究生、脱产并在校内集中学习的成教生。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校成立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委员会,由学校党委书记、校长任主任,分管学生、教学、保卫、后勤等工作的校领导任副主任,成员由党委宣传部、党委统战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校长办公室、教务处、研究生工作处、信息化处(网络信息中心)、财务处、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团委、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后勤管理服务中心(后勤处)、医院等部门及各教学院部的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 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职责是:全面规划和领导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和单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研究决定学生重大安全事故的处理。

    第八条 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也是我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侧重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行为管理和办理学生人身保险,并参与学生安全事故处理。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侧重进行校园安全防范,对设施安全检查的组织实施和学生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并参与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工作职责,分工协作、积极配合,切实开展工作职责范围内的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九条 各教学院部是具体组织实施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单位,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具体负责组织实施本院部学生的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条 全校各有关单位要将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并结合自己的工作特点和职能制定学生安全教育计划,积极组织开展以普及安全知识、防范技能,增强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为主要内容的安全教育活动,切实提高学生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和法制观念。

    第十一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根据我校实际和学生特点适时开展。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各学院每学期都要集中对学生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活动。在各种宣传教育活动及大型节假日、日常学习生活中要以适当的方式,常态化开展生命安全、国家安全、法制安全、生产安全、消防安全、食品安全、实验室安全、交通安全、网络安全、财产安全、实习实践安全等专题安全教育,以及防事故、防火灾、防盗抢、防诈骗、防溺水、防欺凌、防踩踏、防中毒、防疾病、反恐怖、反间谍、反邪教、反暴力、反毒品、扫黑除恶、防灾减灾等主题安全教育,让安全教育入脑入心,使学生安全教育工作落到实处。同时学生应自觉学习安全防范知识,积极参加安全教育活动,不断增强安全意识、防范能力和法制观念。

    第十二条 学生安全教育要与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有机结合,要通过心理健康教育,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使学生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把因心理障碍发生的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要把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生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考评中,建立和健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规章制度,明确职责,严格管理。

    第十四条 全校教职工要从关心学生、爱护学生出发,始终保持政治上的高站位,切实筑牢安全发展理念和“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思想观念,努力做好各项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切实保护学生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五条 校园实行门卫管理制度,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经人脸识别系统认证或持有证明本人身份的有效证件。对进入学生公寓的校外人员,应要求其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对不能说明情况又拒不登记的,应拒绝其进入学生公寓并向主管部门报告,特殊情况应及时向保卫处报告。

    第十六条 各学院要认真落实各项学生安全管理制度,对本学院辅导员提出明确工作要求,并定期检查执行、落实情况。将辅导员在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方面的工作表现纳入年度工作考核。

    第十七条 辅导员要严格按照学校和本学院的工作要求,认真履行以下各项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职责。

    (一)积极组织、开展班级安全教育活动,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

    (二)严格执行学生夜不归宿检查及零报告制度。

    (三)严格执行学生请销假制度。

    (四)严格执行各项教育教学活动的考勤制度。

    (五)深入学生班级、宿舍,及时发现并排除安全隐患。

    (六)对特殊群体给予重点关注,有针对性地做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七)发现问题要及时上报。积极配合、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安全事故。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的管理规章制度,应自觉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不得参与危害社会和学校安全稳定的活动,不能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同时也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切实保护自身和财产安全。

    第十九条 学生要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公德的活动,不得利用网络等途径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不当言论、法律法规禁止的信息及组织非法串联、煽动集会游行或炒作敏感问题和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公众利益的活动等,不得有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刑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网络诈骗和进行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酗酒、打架斗殴和赌博,禁止学生携带、私藏管制刀具器械和其他危险品,禁止学生制购、吸食毒品,学生要自觉抵制各种淫秽书刑、封建迷信宣传物等非法出版物,自觉文明、绿色、安全上网,自觉维护消防及其他安全设施,学生应在取得卫生许可证的餐厅、商店就餐或购买食品,应注意饮食卫生,注意防火、防盗,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 学生组织大型集体活动或集会,须经学校同意,按学校规定进行,并必须有学生管理人员在场。组织者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负责整个活动的安全,学生必须遵守有关规定和现场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各项教学活动和其它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和有关规定,听从指导,服从管理:

    (一)在实验室要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实验。发现和发生实验设备工作不正常和其它影响人身安全的情况时,应及时报告。

    (二)自觉遵守文娱体育场馆、教室、图书馆等公共场所的有关安全规定,防止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和财物损失。

    (三)在专业实习、社会实践、假期旅途、课外活动、军训、劳动中,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注意人身、财物、交通等安全。

    (四)自觉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未经请假或请假未批准,不得擅自离校。禁止在校学习期间擅自外出旅游和到自然水域游泳。

    (五)自觉遵守计算机网络的有关管理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严格遵守《河南城建学院公寓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寓的安全与卫生,增强安全防范意识:

    (一)学生不得擅自调换、私自占用学生宿舍,不得私配、转借宿舍钥匙。

    (二)宿舍内不得留宿外来人员和异性朋友,男女生不得互串寝室。

    (三)学生不得私接电线和违章使用电器设备,违者一经发现,管理人员应及时拆除并没收违章使用的电器设备。

    (四)严禁在学生公寓内焚烧物品,严禁乱扔烟头和燃放烟花爆竹,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煤油炉、酒精灯、蜡烛等明火,严禁在宿舍内私藏易燃、易爆等危险品。

    (五)自觉遵守作息制度,不得擅自在外租房居住,不得无故晚归或夜不归宿。晚归者应如实向管理人员说明情况并进行登记。

    (六)不得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出学生公寓。

    (七)增强安全防范意识,离开宿舍应关好门窗,切断电源。

    (八)妥善保管贵重物品,宿舍内不存放大额现金等。

    第二十三条 学校应为学生购买校方责任险及非校方责任险,学校支持和鼓励学生办理人身保险,并提供便利条件。相关单位应为参加运动会、校外实习等活动的学生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五章 事故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发生意外事故时,有关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尽量缩小影响,并及时向学校报告。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的,应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师生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或公安部门处理。学校有关部门和在现场的师生应采取果断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以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二十五条 学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有关部门或单位要及时调查处理,当事人或他人的过错及过错程度,可责令其赔偿损失,并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行政、纪律处分。在校园内发生学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重大损失事故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迅速采取措施进行抢救并保护现场,同时要加强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事故发生后需向公安机关报告或需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应及时与公安机关联系并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 重大事故发生后,有关部门或单位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经学校学生安生教育及管理委员会研究后,按规定程序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通知家长。

    第二十七条 学生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因学校或有关单位责任发生死亡、重伤或残疾,由学校或有关单位承担责任,并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教学、实习、生活过程中,学生因不遵守纪律或规定而发生意外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忽视安全生产、管理不善,工作不负责任、违章指挥,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对学生造成严重的人身、财物损害的,学校将依规追究有关领导、当事人的责任,视具体情况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学生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不归而发生意外事故的,由学生本人负责,学校不承担责任。对擅自离校不归,学校不知去向的学生,有关学院应及时寻找并报告学生处和保卫处,及时通知学生家长。半月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由学院上报学生处张榜公布,按自动退学除名。

    第三十条 学生假期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内正常学习、生活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学校可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三十二条 凡经校医院或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学生应予退学,由其家长负责领回。学生及家长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

    第三十三条 因事故伤残的学生,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生,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学生应回其家长所在地,由当地民政、劳动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安置。

    第三十四条 因病死亡或责任不由学校承担意外死亡的学生,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经济补助用于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五条 因学校责任意外死亡的学生,由学校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负担全部丧葬费,另可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

    第三十六条 无论何种情况(事故)给予的经济补助,一般不超过国家规定的学生在校期间的平均奖学金数。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七条 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学生,学校将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 学生违反安全管理规定,应责令其改正; 经批评教育不改者,应给予纪律处分;性质恶劣或造成重大隐患者,应从重处分。学生发生安全事故,有过错责任者,除按规定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给予纪律处分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由学校处理的,可向学校或省教育厅申诉;由公安机关处理的,可向公安机关或其上一级机关申诉。对申诉答复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党委保卫工作部(保卫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20239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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