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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关于印发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政学〔2023〕264号

    2023年12月31日 17:08  点击:[]

    全校各单位:

    现将《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并遵照执行。

     

    附件: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河南城建学院

    20231231日


     

    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激励学生全面发展,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综合素质评价是人才培养的重要环节,是对学生德智体美劳五个方面表现的综合评价,旨在通过树立目标、明确导向,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和健康成长成才。

    第三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应坚持德育为先学业为主五育并举多元评价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记实测评与综合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对学生德、智、体、美、劳等方面进行公平公正公开的考核。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

    第二章 评价体系

    第五条 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从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育素质五方面进行评价。

    第六条 德育素质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在政治素质、品德修养、法纪观念、学习态度四个方面的综合表现,记作D,满分100分。

    第七条 智育素质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学习能力及专业素质能力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记作Z,满分100分。

    第八条 体育素质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在体育意识、体育行为、体质水平和体育技能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记作T,满分100分。

    第九条 美育素质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在感受美、表现美、鉴赏美、创造美的能力与素质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记作M,满分100分。

    第十条 劳育素质评价主要考查学生在劳动意识、劳动能力、日常劳动、劳动教育实践等方面的综合表现,记作L,满分100分。

    第十一条 综合素质评价计算方法为:总成绩(S)=德育素质评价成绩(D)×12%+智育素质评价成绩(Z)×65%+体育素质评价成绩(T)×10%+美育素质评价成绩(M)×7%+劳育素质评价成绩(L)×6%,总成绩保留两位小数。

    第三章 评价方法

    第十二条 德育素质评价具体内容:

    (一)政治素质(25分)。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以实际行动做到听党话,跟党走;深入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参加校院和班团组织的政治理论学习、爱国主义教育活动、主题班会等。

    (二)品质修养(25分)。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恪守学术道德,自觉加强个人品德和网络道德修养,具有高尚的道德情操和良好的行为习惯;诚实守信、勤俭节约、爱护公物、关心同学、心存感恩、珍爱生命。

    (三)法纪观念(25分)。认真学习宪法、法律和法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遵守各类场所管理公约,遵守公序良俗,具有较强的规矩和纪律意识;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行为规范》及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依法上网、文明上网、合理用网。

    (四)学习态度(25分)。学风端正,学习目标明确,积极进取、勇于探索,践行“厚德 唯实 博学 慎思”的校训;谦虚好学、刻苦认真,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按时按质按量完成老师布置的作业;认真参加集体晚自习,遵守晚自习秩序;诚信考试,考风优良,无作弊行为。

    第十三条 德育素质评价方法:

    德育素质成绩由师生评价、德育加分两个部分构成。

    德育素质评价成绩(D)=师生评价得分(60%)+德育加分(40%)

    (一)师生评价(100分)

    各学院可根据评价内容及学院实际,合理制定评价标准。师生评价由辅导员评价、任课老师评价、学生互评组成,辅导员、任课教师、学生根据某一学生平时表现情况,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逐人逐项打分,某一学生测评得分(扣除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师生评价得分。

    (二)德育加分(100分)

    德育加分情况根据学生学年思想成长方面成绩计入,具体加分细则参考《第二课堂学生成长全过程评价可视化评价体系》中“德”方面得分情况。

    第十四条 智育素质评价方法:

    智育素质成绩由学习能力和专业技能加分两部分构成,智育素质评价成绩(Z)=学习能力(90%)+专业技能加分(10%)

    (一)学习能力(100分)

    学习能力得分根据学生学业成绩(初修成绩)计算。学生成绩中五级制与百分制换算关系如下:

    五级制

    优秀

    良好

    中等

    及格

    不及格

    对应百分制成绩

    95

    85

    75

    65

    45

    学习能力得分=平均成绩

    (二)专业技能加分

    专业技能包括学生参加“互联网+”“挑战杯”等创新创业类大赛,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学科专业竞赛,创业实践、技能培训、行业培训,参加科学研究、发表专业论文、作品、编著等参与情况及取得的成果等。具体加分细则参考《第二课堂学生成长全过程评价可视化评价体系》中“智”方面得分情况。

    第十五条 体育素质评价方法:

    体育素质成绩由体质健康测试成绩和课外体育活动成绩组成。

    体育素质成绩(T)=体质健康测试成绩(70%)+课外体育活动成绩(30%)

    (一)体质健康测试成绩由校体育部提供,按实际分数乘以70%计算分值。

    (二)体质健康测试免测学生,参考学校当年体测总体情况,由体育教学部确定计分标准。

    (三)课外体育活动是学生参加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或活动的参与情况与取得的成绩或奖励。具体加分细则参考《第二课堂学生成长全过程评价可视化评价体系》中“体”方面得分情况。

    第十六条 美育素质评价方法:

    根据学生参加艺术实践活动情况、参加社团活动情况、参加各类文艺竞赛活动的等级、次数及获奖情况进行计分。具体加分细则参考《第二课堂学生成长全过程评价可视化评价体系》中“美”方面得分情况。

    第十七条 劳育素质评价方法:

    劳育素质评价由劳动教育课程和劳动教育实践两部分构成。

    劳育素质评价成绩(L)=劳动教育课程得分(30%)+劳动教育实践得分(70%)

    (一)劳动教育课程得分(100分)

    第一学年,劳动教育课程成绩考核按优秀100分,良好80分,中等70分,及格60分,不合0分计算;第二至第四学年,劳动教育课程得分不计,劳动教育实践得分占比为100%。

    (二)劳动教育实践得分(100分)

    劳动教育实践得分包括学生参加各级各类志愿活动、社会实践、实习实训、勤工助学、星级宿舍评比等参与情况及所获奖励。具体加分细则参考《第二课堂学生成长全过程评价可视化评价体系》中“劳”方面得分情况。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 学校成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主任,其他成员包括学生工作部(处)、合作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团委、体育教学部、科研处、公共艺术教育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指导中心等部门负责人,负责统筹、研究、处理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重大问题。

    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十九条 各学院成立以学院领导、辅导员、教师代表、学生代表为成员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负责制定本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以及综合评价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各班级或年级(专业)成立以辅导员(或班主任)、学生干部、学生代表等组成的班级或年级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小组,负责具体开展本班或本年级(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议工作。

    第二十一条 组织实施步骤:

    (一)班级或年级(专业)评议

    各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综合评价工作小组根据本办法以及学院实施细则,组织开展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二)学院复核、公示

    学院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组对各班级或年级(专业)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审查评议,确定最终结果,并在全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三)学院存档、上报。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学生综

    合素质评价结果进行存档备查,上报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委员会审定,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第五章 结果应用

    第二十二条 严肃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纪律,学生应实事求是提供支撑材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报材料,相关单位及学院要以高度责任感严谨细致做好各项工作。

    第二十三条  综合素质评价每学年进行一次,一般安排在新学年开学一个月内进行(一年级除外),综合评价结果体现学生综合素质,记入学生学年鉴定表,装入学生档案,并作为下列各项工作的依据:

    (一)评定各类奖、助学金的基本依据;

    (二)授予各类荣誉的基本依据;

    (三)推荐入党、就业推荐、毕业鉴定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部(处)、合作与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团委、体育教学部、科研处、公共艺术教育中心、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指导中心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特殊情况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河南城建学院大学生综合评价实施办法(试行)》(校政学[2015]10号)同时废止。

     

     

     

     

     

     

    河南城建学院校长办公室  2023123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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