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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管理规定 校政〔2017〕153号

    2017年09月01日 11:0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日制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五条 学校在尊重和保护学生合法权利的基础上实施学生管理,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河南城建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部门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新生报到时,学校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对经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后不宜在校学习或其他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造成无法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不履行在校生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权利。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开课前两天内到所在学院注册。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应先到财务处交齐学费、教材费和住宿费,凭交款收据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除因不可抗力因素外,应当事先履行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缺课计;开课两周内,学生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查符合注册条件的可办理注册手续。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无力交纳费用的,可持乡、村或父母单位、街道办事处等证明,经学生所在学院审核,学校批准,可暂缓注册。在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手续或者其他形式资助的手续后,再行办理注册手续。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课程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种形式。考试课程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为及格。考查课程成绩评定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次。本科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即获得该门课程学分。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取得学分。专科生按照人才培养方案要求修完某门课程,经考核成绩合格,视为完成该门课程的学习。课程考核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总评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应当重修(本科生)或补考(专科生)。因不可抗力因素或意外事故而造成缺考的,应及时补办缓考手续。

    凡缺考者,学校将给予纪律处分,不得参加正常的重修(本科生)或补考(专科生)。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班级鉴定、个人确认、学院审核的程序进行。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康等情况综合评定;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上体育保健课,成绩合格者,本科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专科生可取得体育课成绩。

    第十五条 学生学期或学年所修课程或所修学分数依据人才培养方案而定。本科生一学期所取得的必修课及选修课学分原则上要达到15学分以上,一学年所取得的必修课学分低于20分学(含20学分)应予留级;专科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考核(含实践教学环节等),一学年补考后累计3门考试课成绩不及格或5门课程成绩不及格者应予留级。学校每学年办理一次留级异动,学生在校期间留级不得超过两次。

    本科生一学年所取得的必修课程高于80学分时,经本人申请,学院同意,学校批准,可以跳级。本科生在校期间只能跳级一次。

    第十六条 学生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参照《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科技创新学分管理办法》和《河南城建学院社会实践学分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按照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计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本人申请,学校审批后,在毕业前对该课程本科生可以给予一次重修机会,专科生可以给予一次补考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学校予以记录。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学校认定可以予以承认。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开展学生诚信教育,建立学生诚信档案,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的诚信信息并归入学生档案。学校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学生诚信度评价实施办法》对失信行为进行约束和惩戒,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取消授予学位、学术称号及评优评先的资格。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办理转专业手续时,由学生本人写出申请,按照学校转专业管理办法,经转出学院和转入学院同意,报学校审核批准。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学校出具证明,由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意。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把转学审批程序,对转学情况及时进行公示,并在转学完成后3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本科生实行弹性学制。基本学制为四年制专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八年,基本学制为五年制专业的本科生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九年。学校对专科生实行学年制,在校学习最长年限为五年。

    学生因特殊原因而不能保证在校学习时间三分之二及其以上的应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在校期间休学次数最多不超过二次。

    第二十六条 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学校将根据创业项目实际情况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最长休学年限不超过4年,按照个人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的程序进行。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入学资格或者学籍至退役后2年。

    学生参加学校组织的跨校联合培养项目,在联合培养学校学习期间,学校同时为其保留学籍。

    学生保留学籍期间,与其实际所在的部队、学校等组织建立管理关系。

    第二十八条 休学学生应当办理手续离校。学生休学期间,学校为其保留学籍,但学生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

    第二十九条 学生休学期满前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 退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予退学处理:

    (一)本科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学习、考核后,累计所取得的学分未达到累计应取得学分的三分之一者;专科生按人才培养方案参加学习、考核、补考后,累计5门考试课不及格或累计7门课程不及格者;在学院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者;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在两周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根据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未履行暂缓注册手续的;

    (六)学校规定的不能完成学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形。

    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办理退学手续。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本人提出退学申请的,学院应进行严格审查,在了解和掌握学生真实情况和充分做好学生思想工作的基础上,做出是否退学的决定,并书面告知学生本人。如学生本人不提交退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料的,经学院查证应予以退学的,由学院做出该生是否退学的决定,告知学生并签字。如学生不在学校或拒绝签字的,由学院在校园网上公示两周,视为已通知到学生本人,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学院提出书面意见,连同学生的书面退学申请或其他能够证明其本人同意退学的相关材料报教务部门审查,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学院进行补充和完善,符合的经主管处长签字后报学生处。学生处经审核后,报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并召开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做出学生退学决定后,由学生处印发退学决定书,由学院送交学生本人并签字。因特殊原因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由学院在校园网上进行公告,两周内视为送达。学籍管理部门取消该生学籍,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学校综合档案室和学生处分别存档。退学的学生,在接到退学决定书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暂存学校或由其本人凭相关证明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可在10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在申诉受理期间内,退学手续暂不办理,待新的决定下达后,再进行办理。

    第三十四条  对于贷款学生发生退学情况的,学校有权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或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六节 毕业与结业

    第三十五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毕业,并在学生离校前发给毕业证书。

    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颁发学位证书。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但未达到学校毕业要求的,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学满一年以上退学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不满一年者可以出具写实性学习证明。

    第七节 学业证书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以及学生招生录取时填报的个人信息,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

    学生在校期间变更姓名、出生日期等证书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应当有合理、充分的理由,并提供有法定效力的相应证明文件,学校进行审查,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籍学历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按相关规定及时完成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

    第三十九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的学生,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四十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者学籍的,学校取消其学籍,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依法予以撤销。对以作弊、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依法予以撤销。

    被撤销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注册的,学校予以注销并报省教育厅宣布无效。

    第四十一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 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学生应当共同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校环境安全、稳定,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三条 学校负责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依章程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树立安全风险防范和自我保护意识,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学校发现学生在校内有违法行为或者严重精神疾病可能对他人造成伤害的,依法采取或者协助有关部门采取必要措施。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教育与宗教相分离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七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代表大会制度,为学生会、研究生会等开展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支持其在学生管理中发挥作用。

    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并施行登记和年检制度。

    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学生团体邀请校外组织、人员到校举办讲座等活动,需经学校批准。

    第四十八条 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成长成才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

    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未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学生不得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第五十条 学生应当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五十一条 学校负责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鼓励和支持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

    第五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竞赛、文艺活动、志愿服务及社会实践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按《河南城建学院优秀学生及先进集体评选表彰办法》执行。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综合素质全面发展的学生授予“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等称号;对某一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授予单项荣誉称号;对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

    学校对学生的表彰、奖励及其他涉及学生利益的行为,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本规定以及学校纪律行为的学生,学校按照《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如下纪律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本规定和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六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时出具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第五十七条 学校给予学生处分,坚持教育与惩戒相结合,与学生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十八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处理、处分决定以及处分告知书等,由学院直接送达学生本人,学生拒绝签收的,可以留置方式送达;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两周的方式送达。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作出取消入学资格、取消学籍、退学、开除学籍或者其他涉及学生重大利益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的,由校长授权的专门会议研究决定。

    第六十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到期后按《河南城建学院解除学生纪律处分实施办法》予以解除。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六十一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理、处分及解除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在7个工作日内办理手续离校,档案暂存学校或由其本人凭相关证明退回其家庭所在地,户口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迁回原户籍地或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章 学生申诉

    第六十二条 学校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负责受理学生对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不服提起的申诉。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负责法律事务的相关机构负责人等组成。

    学校制定《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健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组成与工作规则,保证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

    第六十三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学校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限期内作出结论的,经学校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5日。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可以建议学校暂缓执行有关决定。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经复查,认为做出处理或者处分的事实、依据、程序等存在不当,可以作出建议撤销或变更的复查意见,要求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研究,重新提交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门会议作出决定。

    第六十五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六条 自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视为放弃申诉,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处理、处分或者复查决定书未告知学生申诉期限的,申诉期限自学生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处理或者处分决定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6个月。

    第六十七条 学生认为学校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或者学校制定的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抵触的,可以向省教育厅投诉。

    第七章 附 则

    第六十八条 学校对接受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六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上一条:关于公布河南城建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名单的通知 下一条:河南城建学院社会捐资奖助学金管理办法 校政学〔2017〕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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